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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的常见税务影响
首页 > 会计代理 > 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22-11-17

1. 境外广告平台向境内公司提供广告服务

- 增值税不征税,当然你交了也可以抵扣


做跨境电商客户,经常碰到境外支付广告费的问题。一般是走境外公司,偶尔也通过境内公司对外支付。


对外支付的时候,


所得税 - 看劳务发生地,不交税。不需要代扣代缴。


增值税 - 看法规 -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交税。不需要代扣代缴。


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涉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境内广告平台向境外公司提供广告服务 

- 增值税免税,前提是和境内货物无关


如果是境内向境外提供广告服务呢


所得税 - 正常缴纳


增值税 - 免税。36号文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享受免税待遇。除非适用零税率。


这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包括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法规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除非零税率,可以享受免税。包括鉴证咨询服务,也包括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完全在境外消费,要求服务的接收方在境外,并且,和境内的不动产或者货物无关。


总结


所以,对于境外的广告服务,


如果是境内向境外提供广告服务,增值税可以免税。这个要看是否和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如果是境外向境内提供广告服务,WHT可以免税,VAT可以不征税。这个是看是否符合“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3. 广告费的30%额度限制,以及奇葩的逻辑(这个和高新技术企业的10年亏损法规有异曲同工之妙,思路奇怪)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这个法规注意两点:


1 化妆品的制造和销售,都可以用30%额度。但是酒类、医药,只有制造能够享受30%。为啥?可能是化妆品的销售是香的吧。


2 对于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在限额内的部分,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到另外一方扣除。另外一方在计算限额的时候,这个金额不计算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文件强调了成本分摊协议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某些纳税人企图通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乾坤大转移”进行筹划,请三思而行!


4. 新企业的广告费。开业大酬宾,税务给优惠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收入是0,广告费就全部扣除就好了。但是参考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参考长摊费用,分三年扣除。


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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