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突出,备受各地税务局的关注!细究案例不难发现,很多股权转让都与高收入群体有关。
但近日发生的一起股转税案,却与常见的股权转让偷逃个税案不同,或者说,当事人是在不了解税法情况下漏缴个税,甚至,还报多了纳税额···
已作纳税备案,交易人为何爽约
近日,广州市税务局通报了一起股权转让涉税案件:
2016年,张某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5亿多元,应缴纳个税1亿多元。张某已经在税务机关做了分期备案,计划在2020年全部缴足税款。
但备案到期后,张某并未如约缴纳,而是到今年2月才向广州市税务局缴纳,且原本的1亿多个税款缩水,只缴纳了5000多万。
明明做了备案,说明张某对其纳税义务是知晓并自愿承担的,为什么到期后却未及时、足额缴纳呢?
广州市税务局对此展开调查发现:
1、Y公司是通过增发股票方式,支付张某的股权转让价款;
2、Y公司对张某转让股份的X公司,有3年内的业绩要求。
由于张某取得Y公司股票解禁后,股价与3年前交易时相比下跌,所以张某想等股价上涨出售后,再做纳税申报,因此没有按备案约定进行申报;
此外,张某还认为,其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核算应以实际转让取得的现金收入为准,即按照解禁时点,而不是股转交易时点的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因此,他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多万元。
对此,检查人员对其税务认知上的误区进行了纠正,最后要求张某补缴个税和滞纳金8000多万!
1、股转交易的转让收入实现,应按转让发生时的公允交易价格确定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张某的这起股权转让交易,属于通过转让X公司股权获得收入,并通过取得Y公司股票对其进行投资。在交易中,投资和获得Y公司股票两个经济行为同时发生。
因此,在张某转让X公司股权并获得Y公司股票时,该项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即已实现。按规定,应以转让发生时的公允交易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2、张某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少扣除股权成本910万
X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张某以货币出资额350多万元,以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共2300多万元,最终合计2600多万元作为对X公司最终实际出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法规第十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按规定,张某对X公司新增出资的2300万元,可以在本次股权交易时并入资产原值,并在计算股权交易所得时一并扣除。
因此,张某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原值应该是2600多万元,而张某之前在自行申报时,由于不了解上述优惠政策,将交易股权成本填报为1700多万元,少扣除股权成本910万元。
股权转让频繁被查,老板股东要注意了
股权转让一直是税务局的重点关注对象,近些年来,国家对股权转让等行为也逐步进行规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
1、高收入人权股权转让——重点稽查领域之一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明确提到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是接下来税局需要重点聚焦的领域之一。
此外,文件还公布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
农副产品生产加工
废旧物资收购利用
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
营利性教育机构
医疗美容
直播平台
中介机构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
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
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
隐瞒收入
虚列成本
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
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
2、多地实行股权转让“先税后证”机制
12月2日,上海税务局联合市监局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明确自2022年12月20日起:
1、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上海市税务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不只是上海,此前,北京、深圳、四川、重庆、海南等不少地税务局和市监局已联合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股权转让容易被稽查的七种行为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但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股权转让双方属于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税务行政处罚,被投资企业若未履行报送材料的义务,亦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股权转让价款存疑可能表现为:
0元转让、1元转让、等额转让;
企业盈利但转让价格不合理的折价转让;
同一企业短期内股权转让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形。
若股权转让价款存疑,可能引发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情形。
如不能提供完整且准确的股权原值证明材料;
如载明“双方实际股权转让价款以实际付款为准”等内容;
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但未能提供或拒不提供有效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
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偏低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等情形。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各地税务机关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的动态管理,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审核。
伴随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在全国范围的广泛推行,同一自然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频繁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或同一企业、关联企业的股权一定期限内频繁被转让的,将被识别并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当企业发生注册资本变动时,可能涉及引入投资者导致注册资本增加亦可能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可能引发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产生,因此当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时,可能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也是如此,明面上签订低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备工商过户备案缴纳相关税费,实际上在合同外还签订了一份真实合同,通过一些方式向受让方收取现金或者实物资产,存在偷税行为,会涉及行政处罚。
当存在对赌协议时,有关纳税的时间点往往存在模糊性,是签订对赌协议时?是盈利补偿协议执行完毕时?还是按照对赌协议中规定的一些时间点?这也是税企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的环节。
交易双方因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或仲裁时,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该股权转让行为的重点关注。
案例中的张某就是对税法认知不足有误区,虽然最后没有罚款,但还是要补缴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共计8000多万。
那么,股权转让要注意哪些坑呢?
1、 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转让款,也要及时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
2、 股东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向税局申请返还个税,税局是不支持的。且收回原转让股权,视为另一次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是需要缴税的;
3、 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在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也是要交个税的。
精诺会计结语:由此可见,股权转让问题依然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中之重,如今税收稽查越来越严格。各位老板和股东要注意了!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规范程序、及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