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
要理解不征税收入,关键是区别于免税收入。
无论是不征税收入,或是免税收入,均构成企业所得税法中定义的“收入总额。
其中:
免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常见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则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
在取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
按照受益期进行结转,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
同时,对购入设备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调增处理,同时对结转的收益要做调减处理,最终要使得因该项财政性资金对税前利润影响为0。
不征税收入并不是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并不是税收优惠,对企业纳税影响很小。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也可以计入收入总额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能对企业更为有利。
如企业存在即将到期的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作为应税收入可以充分利用可弥补亏损;对于存在研发投入的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便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红利,降低税收负担。
此外,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税会差异变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整的工作量较小。
最后的话
不征收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有时”不征税“反而对企业不利,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是否作为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