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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是2000元还是5000元?
都不是。
目前固定资产没有“官方”价值标准。从企业资产管理角度,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你自己定。
顾名思义,固定资产的特征是“固定”,即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比如一辆汽车,使用十年八年的,看起来还是那辆汽车,我们就说汽车是固定资产。这个特征区别于流动资产,比如原材料,随着生产,原材料变成了产品的组织部分,不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
但从某一具体公司而言,无论从资产管理角度,或是会计核算角度,都需要明确这个“长期”是多长,企业自己也得有确定一个价值标准,不然实务中不好操作。
什么是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 使用年限超过1年;
3、 单位价值较高。
这个定义明确了超过1年就是“长期”。在会计上,1年就是长期与短期的分水岭。资产是这个标准,债务也是这个标准。1年以内的属于短期负债,超过1年的就是长期负债。
价值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以及不同资产特征,分类确定价值判断标准。比如,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价值标准就可以相对低一点,有利于对其进行合理管理;而有些办公电子设备,更新快,市场价值下降快,为简化核算,价值标准可以定得高一点。
以上讨论的是“会计”标准。从管理角度,为加强资产管理,会计上不作为固定资产的一些“低值易耗品”,同样可以通过台账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怎么登记、怎么管理,这个是完全个性化的,根据管理目标,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怎么管都行。严格而言,是根本不用考虑“会计”怎么做账的。当然,如果“会计”和“管理”能协同一致,更有利于“账实一致”。我在这里是想强调,会计标准不是管理标准。
2000元?
我们现在回到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是2000元还是5000元?这个2000元和5000元是怎么来的?
先说2000元。
2000元是《企业会计制度》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一个价值标准。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是2000年由财政部印发的。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律实行,其他企业鼓励实行。2013年财会[2011]17号,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微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中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虽然没有明文废止,实际也没什么企业执行了。
当然,如果企业基于习惯,就是将2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当然也是没问题的。
5000元?
那5000元的标准又是怎么来的?
这个其实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没有这项政策之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明确了不同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电子设备为3年。
75号文就是一项“另有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得是”固定资产“。问题是,这里的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固定资产吗?
都不是。税法自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这个规定,同样没有价值判断标准,甚至没有价值判断的原则性规定,简单而言,使用时间超过1年且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都是固定资产。
在这些固定资产中,单位价值小于5000元的,即可按75号文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说,这个5000元根本不是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是说低于这个标准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税会分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短期的税收政策,也未必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消耗方式、时限,我们也不能完全以税收政策来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固定资产标准首先还是要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自行制订固定资产核算规范)。
如果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有差异,比如一项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并折旧,税法上可一次性计入了成本费用,那么这就是会计核算和税法的差异,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递延差异即可。
当然在税法允许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实施后,很多时候,我们为了减少日常核算的税会差异,5000以下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保持和税法一致,这个也是可取的。
但是,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企业所得税申报可以一次性扣除(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再以税法标准作为会计核算标准,把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等都一次性计入损益,就违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了,这样的财务信息也是失真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分开处理,会计核算依据会计准则,税收优惠依据税法规,差异纳税调整。
低值易耗品
上面提到“低值易耗品”。很多财务人员应该知道,现在没有“低值易耗品”了。
这是真的吗?
不是的。
新会计准则确实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科目,而是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合并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报表项目中归类为存货)。
企业根据管理和核算需要,可以在周转材料“下设置“低值易耗品”二级科目,也可以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
无论如何核算,“低值易耗品”依然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从资产管理角度,“低值易耗品”同样可以通过台账登记进行实物管理。
最后的话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判断标准,提升了对财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这也是《企业会计准则》进化的方向。为此,企业需要明白,会计标准不是管理标准。
税法也没有对固定资产设定价值判断标准。近年来,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优惠政策。这确实给一些企业在固定资产的认知上带来了一些困惑。其实,税务标准也不是会计标准。会计和税务各有各的目标,税会分离是大趋势。
管理、会计、税务,各行其道,也相互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