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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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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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差旅电子普通发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铂略答
作为电子普通发票,能抵扣增值税,需满足以下几个专门条件(常规条件不必说):
一、开票项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或者类似名称,比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旅客机票之类)。
二、购买方是贵司。
三、乘机人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至于账务处理,根据出差目的,(金额部分)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即可,可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 2
公司向集团内借款支付利息或问银行借款支付利息进项税能抵扣吗?
铂略答
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取得利息票据可税前扣除。
向集团借款,首先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同时关联企业间借款还需考虑债资比限制,超过债资比的借款对应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发生的利息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若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利息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问题 3
A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当时股东出资额为1100万,故A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资本公积100万。现A公司以1100万卖给B公司,请问A、B公司所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税金问题。
铂略答
问题为A公司股东(比如甲公司)把A公司卖给B公司。会计分录分别为:
一、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1100万
二、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1100万
贷:银行存款1100万
三、A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公司1100万
贷:实收资本——B公司1100万
甲公司、B公司分别缴纳印花税5500元(1100万*0.05%)。
问题 4
2022年个人借钱给企业合同约定按年付息,实际付息和开票时间为2023年7月,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铂略答
关于税前扣除,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归属2022年的部分才可以。因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利息。
三、依法取得发票。
四、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非非法集资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问题 5
省外成立分公司,各种税在哪交,比例多少?
铂略答
一般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故企业所得税需与总公司汇总计算,后按分配税额,由分公司向当地办理缴库手续。具体算法如下: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机构应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至于其他税种,皆以分公司为独立纳税人,全额在当地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