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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投资人的税务风险警示
首页 > 会计代理 > 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23-03-16

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买方市场程度的日益加深加广,各行业都存在有一部分不适应市场变化、或者严重依赖借贷资金用于经营的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为了盘活资产,稳发展,破产申请人无法支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新整顿。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这就是破产重整。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一种方式会让破产企业尽快的重新开始正常经营:存续性破产重整,由相关关系人引入新的投资人,制定相关重整计划,通过收购股权的形式收购破产重整企业,让企业在不被注销清算的情况下,迅速恢复生产经营。

但正是因为属于存续性破产重整,如果新的投资人只是单纯的进行股权收购,而不注重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以及破产期间的税务风险进行梳理,则会出现投资款进入破产企业开始正常生产经营后,被税务机关检查,提示严重税务风险,要求补交税款,甚至降低纳税人信用等级,降低开票额度等具体的税务后果。

破产企业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呢?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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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前企业本身的税务风险

(一)货币资金:账面货币资金与实际的货币资金存在严重偏差,有部分支出为现金支出,未取得发票,也未入账。

存在的风险:由于无相关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破产管理人形成的损失或记入期间费用均无法税前扣除。


(二)存货:账面存货与实际存货存在严重偏差,特别是生产销售一体性企业,账面存货有可能严重大于企业仓库存货,原因:破产企业已送货未确认收入。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只确认了账实差异,因方方面面原因无法查实差异原因。

存在的风险:破产企业少确认收入,未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或者损失无相关证明文件,无法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资产台账中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固定资产存在严重偏差,有大量的固定资产不在或毁损,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审核报告中只确认了账实差异,而未提供相关证据或相关证据无不可查。

   存在的风险:由于无相关证据证明资产已毁损或不在,或证明企业采购过相关资产(破产人未提供原账务资料),资产报损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收集完整。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风险。


(四)无形资产:资产台账中的无形资产根本不存在或经评估已无残值(不含土地使用权)。或经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严重小于企业台账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有些企业为贷款,故意增加土地使用税的账面价值-评估价)。

存在的风险:报损的证据材料无法收集完整。账面多计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原摊销额是否纳税调增,存在补交企业所得税风险。


(五)预付账款:账面存在大量的预付账款余额,经破产管理人函证,无法取得结果,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只确认了账实差异,无法查实差异原因。

存在的风险:由于无法提供发票,记入成本费用后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


(六)预收账款:账面存在大量的预收款项余额,或账面无余额,但有证据确认了相关的债权。

存在风险:未及时的确认收入,存在补交相关税费的风险。(一般纳税人需计算出相应的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计算出应交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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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前清理隐藏的税务风险

破产企业申请破产过程中除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费的清理,特别是企业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企业,必须清理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到破产申请前应交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是否缴纳完毕;清理未缴纳的印花税等。这些未缴纳的税费破产清理过程中应属于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同时在此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积极的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清理的税款债权最好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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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破产清理过程中,各债权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请求,在这个请求过程中,债权人会根据当初与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等向法院提出各类违约金、赔偿金及资金占用债权。由于这些债权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从税收的角度讲为相关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债权人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

如果法院确认了该债权人的相关债权,且经过破产重整,新投资人或收购人会出资支付法院最终确认的普通债权或劣后债权,就涉及债权人开具发票与破产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在实务中,大多数确认孳息利率都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不支付,对于破产企业来讲,就存在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因此,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无论是破产企业还是新投资人均需要对破产重整过程可能产生的各类税费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测算,并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合规处理。避免造成新投资人或收购人因破产企业存续,在破产重整完成年度产生严重的税务风险。

例:某破产企业破产申请日,账面资产5亿元,账面负债8亿元,账面所有者权益-3亿元。破产管理人确认资产0.05亿,负债10亿(其中增加应付账款负债2亿(实际应付账款1.5亿,孳息0.5亿)。新投资人1亿收购该破产企业。(假设前期税款债权清晰确认,企业申报的五年亏损累计0.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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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投资人面临的税务风险包含:

1. 新增加的应付账款1.5亿:原破产企业存在隐瞒收入,少报税的风险.涉及税收: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因为只有采购了存货,才会产生应付账款,原账面未反映,证明未上账;而企业采购了存货肯定是为了销售,而破产管理人确认的资产只有0.05亿,代表不包含这部分存货,所以原破产企业存在少报税的风险。

2. 新投资人1亿无收购该破产企业,说明,总共10亿元债务,只支付1亿元,产生9亿债务重组收益,而企业申报的五年亏损累计只有0.5亿,所以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确认完成年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9-0.5*25%=2.125亿元。

     综上所述,对于破产重整的投资人而言,尽早的对破产企业进行全方位税务风险分析是破产投资重要环节。需要引起对破产企业感兴趣的各路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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