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一不小心损失千万!创业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老板必看!
导读:有些小规模企业经营的好好的,突然发现自己被强制转成一般纳税人了。为什么会这样?企业在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应注意哪些问题,需要补缴增值税吗?
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警醒企业老板,一定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刻关注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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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懂财税,公司损失千万!
广东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主营业务为汽车租赁和销售,注册资金1.5亿,成立之初就已全部实缴到位。企业实际控制人之前都是从事于金融领域,这是首次转型涉足实体产业,希望能将汽车和金融属性相结合。
该公司工商设立以后,在进行税务登记时,没有考虑未来的业务形态和布局,直接将税务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类型,财务负责人也未作提醒。企业万万没想到,就是因为设立之时这个“小小”的事项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公司损失超千万。
该公司在完成所有的设立程序后,于2019年7月正式运营,在当月向汽车生产商采购了约800台车辆,价款合计约1.3亿。2019年7月销售30台,于8月销售350台,剩余420台暂未销售。因2019年8月该企业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被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于2019年9月所属期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该公司销售了约400台。
然而,在当年10月企业财务人员申报9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了进项留抵税额。
10月27日,企业收到税局通知,要求企业将开具日期为9月之前的进项发票全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且不得在未来进行抵扣,涉税金额高达一千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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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还要补税?
原因是……
税局的观点认为,该公司在2019年7月就已经取得业务销售收入,并且已经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进行了税务申报,且已缴纳了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简而言之,若该公司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则可以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认证抵扣,但是该公司明显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因此不得抵扣。
因此,当企业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提前了解相关政策,提前进行税收策划,比如能在小规模期间销售的尽快销售处理,若不能销售的,要等到一般纳税人期间才能销售的,进项发票可让供应商延后开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