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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如何缴纳印花税?
首页 > 会计代理 > 代理记账 发布时间:2023-05-05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方式转让房屋,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没有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中,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方式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合同(协议)一般不会有金额,要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书立“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系印花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所称“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情形。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税率为合同(协议)价款的万分之五。
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对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一)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中,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书立(签订)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个人一般均应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经常书立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一般指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因此,以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方式书立(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等“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按次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注:转让土地使用权、股权书据[税率为合同(协议)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税率为合同(协议)价款的万分之三]书据,均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书立(签订)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的印花税,也均按以上办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首违不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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