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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个税问题一定要注意五个政策!
首页 > 工商注册 > 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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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注意:
支付所得时履行扣缴义务,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扣缴时点同样为其实际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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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
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并计入了往来科目,即便是不实际分配给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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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三
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第四条明确,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注意:
股东利润分配一定要注意有个1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时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若是迟迟没有完成利润分配,将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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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注意:
可见,股息红利应该由支付单位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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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关于“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注意:
若是公司未依法扣缴分红个税,则自然人股东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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