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行业整顿的风,终究还是来了!电商们、主播们要注意了,你的收入都要被报送税局了!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一重磅消息公布,明确了线上数据全透明,也代表电商野蛮生长的时代迎来了终结!具体有什么重大影响,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重磅法规!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规定》标志着电商行业税收监管进入全面升级阶段,无论规模大小,所有商家都将在更公平的税负环境下经营,税收 “钻空子” 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2025 电商税收新政意味着行业强监管时代的到来,电商平台和企业得提前做好规划,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坑,面临高额罚款。那不同电商模式下的收入如何交税呢?跟着头条君往下看!
如今电商直播带货行业如火如荼,对于不同模式下的电商收入,应按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理由是什么?证据链是什么?
(一)收入方式
品牌方支付费用,确保产品在直播间有展示机会。其金额与主播影响力紧密相关,头部主播凭借庞大粉丝群体与高流量,坑位费可达数万至数十万元,中腰部主播则在几千元至几万元区间。
主播依据实际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提成,常见比例在 10%-30%。美妆、服装等高利润品类佣金偏高,家电、数码等相对较低。强大带货能力可带来丰厚佣金回报。
现金奖励:平台依主播直播时长、场次、观看人数、销售额等综合指标考核发放。
流量扶持:为助力主播发展,分配更多流量,提升直播间曝光度。
资源位推荐:如首页推荐位等,增加主播与产品展示机会。
观众被主播表现吸引,通过平台打赏功能赠送虚拟礼物,主播后续可兑换现金,是人气主播额外收入来源。
主播知名度提升后,品牌邀请其成为代言人或大使,除直播推荐,还参与广告拍摄、线下活动等,获取高额代言费。
主播基于粉丝洞察推出自有品牌,借直播间销售,易获粉丝认可,创造可观收入。
经验丰富的主播或 MCN 机构,为品牌提供数据洞察、市场分析及营销策略建议,收取服务费用。
1、坑位费: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增值税属于什么税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增值税税目属于“广告服务”,向商家开具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家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主播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A营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与商家协商,收取坑位费合计100万,已经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以银行收取;A营销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开票的项目名称:*广告服务*坑位费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坑位费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
2、销售佣金:主播依据实际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提成,属于与销售额直接相关的收入方式;通常会在产品直播完毕后自动扣减,并由直播平台、主播、MCN公司等进行最终二次分配。增值税属于什么税目?
固定佣金比例:主播与品牌商或电商平台事先约定一定的佣金比例,如销售商品售价的百分之几作为佣金。
阶梯佣金比例:根据主播的销售业绩,佣金比例逐渐提高,以激励主播销售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除特定项目外,服务佣金的一般税率为6%,增值税税目按经纪代理服务应税行为范围。
例:A营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与商家协商,按销售额一定的比例收取带货佣金,直播结束后,通过结算,应收取佣金服务费100万元,已经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以银行收取;
开票的项目名称:*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佣金
A营销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佣金服务费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
3、签约费用和基本薪金:主播与直播平台或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时获得的一次性收入或定期支付的报酬。
收取签约费用和基本薪金通常不直接对应特定的增值税税目,因为他们的性质有所不同。
(1)签约费:视为一种服务费用,具体税目可能根据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而不同。如:如果签约费用涉及的是咨询、代理、技术服务(6%)等,则归入“现代服务业”税目下的相应子目。
(2)基本薪金:员工受雇于企业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税,而基本薪金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例:A营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直播方式与某化妆品公司协商,在某天的直播中,为其宣传商品,化妆品公司支付100万元的签约服务费;
开票的项目名称:*现代服务业*咨询服务费
A营销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
4、直播打赏收入:没有独立增值税税目,具体属于什么?需要根据直播服务的性质和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
文化传播:如直播内容主要涉及文化产品的传播,则归于此税目;
文化创意服务:如直播中包含广告推广元素,则归于此税目;
咨询服务:如主播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则归于此税目;
广播影视服务:直播可能被视为一种广播或影视服务,特别是当内容具有即时性和观众互动性时。
经纪代理服务:如主播为商家带货,提供的直播服务可能适用此税目,类似于代理销售商品或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如直播内容与文化或体育活动相关,则归于此税目;
例:A营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通过某平台提现100万元(直播打赏收入来源);
开票的项目名称:*广播影视服务*直播打赏费
A营销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
5、取得直播平台分成收入:在增值税税目分类中,通常会被视为一种服务收入。具体一般归类为“现代服务”或信息技术服务“等税目,增值税税率6%。
6、广告合作收入:主播与品牌方进行合作,在直播过程中展示或推荐产品,从而获得广告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主播公司收取“广告费”,按“广告服务”项目向商家开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7、付费内容收入:主播可以设置部分内容为付费观看,观众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才能观看。
根据(财税【2016】36号),可以参考具体直播间内容是哪方面,如属于教育培训方面的,可以按教育咨询、培训费、服务费等核算,增值税税率6%。
财会人必会的电商财税处理!
头条君不禁感叹,各类电商发展至今,早已经通过各种形式融入了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每年电商商家们各种名目搞活动促销,比如“双11”、 “618”,都逃不开商家们的各种套路:直接打折、买就送、满额送、满额赠、积分换购、积分抵现金、加价购等,作为财会人的我们,在当前日益更新的经济形式下,要努力成为业财融合的新型人才,这些业务套路要熟悉,业务对应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更要清楚。
其实这些套路归纳起来就是我们财会人都熟悉的专业术语:商业折扣。只不过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而已,再进行细分就是价格折扣和实物折扣。上面提到的直接打折、积分抵现金等就是价格折扣,满额赠物、积分换购等就是实物折扣。接下来我就从账和税两个方面给你们讲讲这些套路的处理。
1、直接打折
比如某件衣服原价300元,到手价150元,5折销售。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150(30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2.74(15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6(150/(1+13%)*13%)
那发票怎么开具呢?如下图所示:
特别说明:
这个5折的折扣一定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就不能按照150元入账,而是按照300元入账,造成企业多缴税了。
具体你们可以参考政策文件:
(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2、买一赠一
比如购买A商品500元,赠送B商品250元。
会计分录如下:
收入按照2:1(500:250)的比例分摊,则:
A商品确认收入=(500*2/3)/1.13=294.99
B商品确认收入=(500*1/3)/1.13=147.49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294.99
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147.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
3、满减券
比如消费满600领券立减80,这种实际上也是折扣销售的方式。这种满减活动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法一会计分录如下:
商家发放优惠券时:
借:销售费用-优惠券 80
贷:预计负债 80
买家使用优惠券时:
借:应收账款 520(600-80)
预计负债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0.97(6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3(600/(1+13%)*13%)
方法二会计分录如下:
商家发放优惠券时不确认预计负债,买家实际消费时按照抵减优惠券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20(60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60.18(52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82(520/(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