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答: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票时税率选择“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全部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收率为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扣缴单位获取不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处理?
答:扣缴单位获取不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扣缴义务人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如果未下载到,可确认以下信息:纳税人在个税APP上是否正确采集本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核验通过,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扣缴端人员信息是否与纳税人的一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
3、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我公司是新建污水处理企业,主要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所有检测污染物指标均不超标。根据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我公司按这条申报享受免征可不可行?
答:政策规定很明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贵公司主要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不符合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优惠条件。
5、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6、判断个人投资者如何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关键是什么?
答:判断个人投资者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关键,一是政策所指明的持股时间;二是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三是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为限售股的还需要关注相关限售股是否已经解禁。
7、代发农民工工资,个税谁来扣?
答: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代发,但分包公司才是个税的代扣代缴和申报方。这是因为农民工是分包公司招聘的,和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具体用工、派工等事项都是由分包公司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仅仅是根据分包提供的考勤表、发放清册、委托代付协议等直接支付而已。所以,按照【国税函〔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故分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8、我们餐厅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没有加工直接与外卖食品一起卖给顾客了,这种情况我们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按照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9、重点群体创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时转成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不能享受,是从转变企业类型当月还是次月停止享受?
答: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在3年内享受支持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个体工商户如享受政策未满3年、转型为企业的,自转企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如转型为企业后,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支持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0、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